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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标识设置审批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5-07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招牌、标识设置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江南区城市管理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受委托组织

7

承办机构

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办证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城市管理局窗口29号窗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1—4887990

监督电话

0771—4845902

12

设定依据

根据《南宁市招牌设置指南(试行)》和《南府复【2013】131号》文件要求执行

13

实施对象

1.在本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申请设置招牌、指示牌、标识牌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2.本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招牌、指示牌、标识牌许可设施。

14

行使层级

此项由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审批

15

权限划分

无

16

行使内容

无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5个工作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号)第八点规定,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平均承诺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结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结时限)

19

实施条件

1.符合南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

2.符合南宁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3.有拟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的合法使用权证明;

4.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5.设置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安全。

20

申请材料

1.《江南区城市管理局招牌、标识牌设置申请表》;

2.设置地址的地点示意图;

3.申请单位的合法证明(营业执照或工商局所发名称预审核证明)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属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提供对现状环境的设计效果彩图(照)一份;提供现状环境的彩图及设计效果图的电子光盘;

5.场地产权方的产权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证等);

6.租赁场地设置招牌、标识牌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产权方(出租方)同意设置招牌、标识牌的证明或协议;

7.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和技术安全保证资料;

8.涉及有关职能部门(市委宣传部、气象、规划、建设、公安、园林等)的意见。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并填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的审查标准)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否

收费依据

否

26

结果名称

南宁市江南区招牌、标识设置证

27

结果样本

无

附件1-1

招牌、标识牌审批流程图

附件1-3

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招牌、标识设置申请表                                              

申请单位

或个人

 

法人代表  或个人

姓    名

 

手机或电话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姓    名

 

手机或电话

 

联系地址

 

设置地址

 

设置时间

 

设置形式

□招牌    □指示牌     □标识牌  

设置位置

□门头    □墙体       □立地牌     □其他

 

设置规格

 

 

 

 

 

申请内容 (原因、材料、设计方案、简介发布内容等)〖可另加附页〗:

 

 

 

 

 

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1、请使用黑色水性笔填写表格。

2、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请阅申请表背面,相关内容参考填表说明。

 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制

申报材料

1、《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招牌标识设置申请表》一份;

2、设置地址的地点示意图一份;

3、申请单位的合法证明(营业执照或工商局所发名称预审核证明)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属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前的现状环境的彩图(照)(整体及局部照片各一张);提供对现状环境的设计效果彩图(照) 一份;提供现状环境的彩图。

5、场地产权方的产权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6、租赁场地设置户外招牌标识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产权方(出租方)同意设置招牌标识的证明或协议;

7、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和技术安全保证资料;

8、涉及有关职能部门(市委宣传部、气象、规划、建设、公安、园林等)的意见。

审批时限

 

注

1、第5、6、7、8点申报材料只需提交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无公章则签名)。申报时需提供原件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进行核实。

2、审批完毕后,不论许可与否,均不退回申报材料。

3、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以隐瞒、欺骗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所取得的许可一律无效,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单位承担。